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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有權在樓頂種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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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基本上所有的小區都會禁止在樓頂養花的,因爲按照規定,小區的樓頂其實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所以個別的業主是不可以利用頂樓來養花的,否則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爲。

業主有權在樓頂種花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爲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爲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爲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第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爲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第四條 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爲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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